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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的途径
文章类型:农业论坛 文章加入时间:2002年10月23日21:24
一、提高土地补偿和农民安置费的标准。要以基本价、级差价、市场浮动价、土地出让用途、出让收益额度等来合理确定不同时期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标准。尽快修改制定适合市场经济的征地补偿计算办法和补偿标准。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民的安置补偿最高可以达到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而我们目前仅有6倍,还有较大的提高补偿的空间。同时还考虑到农业产值低下及各村上报农业产值偏低的客观因素和对农民丧失生产资料的补偿。
二、明确各类企业使用失地农民就业的优惠政策。1、对我区境内征用土地的企业,应签定优先使用本地失地农民就业的合同协议,可作为征地的前提条件。2、对企业吸收失地农民就业,签订一定年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手续的,按每人每年给予一定补助。3、对企业吸收失地农民就业占企业员工一定比例以上、劳动时间满12个月的,其上交地方税金给予部分返回或以奖代补。4、企业吸收失地农民就业,允许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村结算到企业充入流动资金、签定有关合同,待农民离厂或退养后返回给本人。5、把吸收失地农民就业作为评定企业等级、经营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基金。在失地农民未能实现充分就业前,政府要发挥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的功能,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金。资金主要来源:每年年度财政列支一块;土地出让实际收益中按一定比例留一块;在土地征用成本中单列一块;社会各界的捐助。保障基金设立财政专户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失地农民职业技术培训、用工补助、奖励、自谋职业者的贷款贴息、职业介绍补贴等。
四、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鼓励失地农民通过创业来推动就业。对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工商部门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经核准,对营业税、所得税、管理费等给予减免。开办资金有困难的,提供专项小额贷款,提供贴息支持。对经营所需的场地、设施等有困难的,提供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五、尽快解决失地农民的身份问题。失地农民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他们不愿“农转非”是怕身份改变后,一不能享受原村的集体资产分配的收益权及有关村里的福利待遇;二不能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因此在政策上要明确这二条,失地农民“农转非”后,保留其本人在村集体的经济、福利权益,并纳入城镇保障体系,享受同等的市民待遇。对未就业的,按城市失业职工待遇领取失业救济金;对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享受社会救济待遇,鼓励他们“农转非”,有助于城市化建设的推进。
六、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在市有关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就总体原则来讲,失地农民参加社保的保费应由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政府出资部分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支出,集体出资部分在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个人出资部分在安置补助费中支出。纳入社保的失地农民由土管部门根据土地征用后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情况,列出征地人员名单,由劳动部门统一负责参保。保费实行一次性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个人和集体,允许以村为单位分期分批缴纳。此外,建议在今后的土地征用成本中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以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保。
七、留足村级发展用地,引导村级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目前,我区在征用村集体土地中还尚未落实留用村级发展用地的政策。在政策研究中需明确:一是留用面积。应根据村规模的大小以及以往被征地的面积和现有耕地面积等综合因素确定,其留用比例不低于10%。二是留用地价格。对留用土地按成本价办理出让手续,区、镇净收益部分全额返村。三是留用地块的确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在本村范围或就近按规划统一留用。四是留用土地的处置。留用土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必须作为村级经济长期稳定的来源基础。在此基础上,对有一定资产积累、有固定经济收入、村级班子强的村,积极引导探索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如颜家村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孔浦股份合作制的过渡形式以及江东区宁东村的“一步到位”模式。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依托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一部分保障问题。
八、实施城乡就业统筹。一是完善镇、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尤其是镇一级要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失地农民就业的具体工作,重点开展失地农民的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务输出等服务。二是建立镇劳动力市场,实现市、区、镇就业信息联网,不定期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专场洽谈会,定期组织失地农民到劳务市场进行交流。三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由区、镇统一组织培训的,培训费全免;对自找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补助。五是表彰奖励对带动失地农民就业、外出务工经商有一定贡献的人员。
九、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参与、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动员企业尽可能置换、腾出岗位安置失地农民。用地单位需要向社会招用劳动力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失地的农民。对非正规就业的工种,如保姆、清洁工、钟点工等,街道劳动力服务机构要尽力推荐,组织失地农民(妇女)上岗就业。同时要引导失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适应再就业的需要。
文章出处:
宁波市农经网
文章作者:
江北区农林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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