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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的土地呼唤合作经营
文章类型:农业论坛 文章加入时间:2002年10月30日12:4
分散的土地呼唤合作经营
——论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再造
摘 要:在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生产联合的基础上,通过产权制度创新,实现经营联合,由单个、分散的农户以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收益权参与股份制经营,逐步弱化以家庭为概念前提的经营自主权,集聚生产要素形成规模经营,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产品的资本化生产,加速农业资本的积累,是我国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家庭经营;生产联合;经营联合;股份制经营;农业资本积累
“耕者有其田”,这是中国世世代代农民的梦想。土地,对于中国的农民来说,有着不可割舍的情结。土地,是中国农民的生存依据。从土地改革到土地集体经营,再到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这一系列改革,无一不是围绕土地产权的界定而展开的。而每一次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无一不是在充分尊重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深厚感情的基础上进行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即土地归国家(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从而在法律和基本国策的高度确认了“耕者有其田”这一中国农民的最高生存准则,极大地激发了中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短期内实现了粮食生产的大幅度增产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成功地实现了由贫困向温饱的第一步跨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党中央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更是从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给了中国农民长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政策“定心丸”。
当前,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与市场经济全面接轨的新时期。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面对国内外大市场,由土地承包决定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的农业经营体制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原因主要有:
1、从事家庭经营的单个农民可以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但一家一户的生产主体不可能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指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单个、分散的农户既不能接收到全面准确的市场供求信息,又不熟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运作方式,进入市场风险增大,既不能有效规避风险,又无法独自承担由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引发的生产经营后果,由此必然导致整个农业竞争能力的弱化。
2、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无法实现生产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科斯的产权经济理论认为,在市场交易费用为零时,产权制度的安排,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影响;单个分散的农户进入市场,其资源配置成本和交易费用会大大增加,而不同的产权制度的安排,会有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必然地会影响收入的分配。当生产的目的从满足自我需求和国内地区市场需求,转向加入国内大市场和国际市场竞争,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基础地位就遇到了新的挑战,再造一个符合国际竞争原则的市场竞争主体已是大势所趋。
3、农业现代化建设必然要先经历农业的“工业化”发展,即用现代工业化的理念来发展现代农业,包括用现代工业来装备农业,用现代工业的生产方式来运作农业,用现代管理方式来管理农业,改变农业只生产初级产品的现状,实现农副产品的加工开发增值。而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很难整合信息、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无法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
4、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提出和发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农民如何进入市场,与市场经济接轨的问题。但是,生产只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起始一环,许多地区的实践已经证明,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联合具有不可控制性,业已成为农业产业化所要求的生产规模化、区域产业化和利益一体化的直接障碍。
家庭经营观念和家庭经营体制经历20多年的发展,已然成为一种制度而少有突破,由此而产生的不适应已表现出一种制度疲劳症。由此可见,在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已出现的生产联合的基础上通过产权制度创新,再造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已成为我国当前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基本的土地政策,所界定的农民土地产权即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所有权)和由此而产生的经营收益权,正是再造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政策基础和经济基础。结合我国当前农业经济的特点和全球化带来的市场竞争主体的变化,我国的农业生产需要走出生产联合的经营模式,取而代之的应该是经营联合,由单个、分散的农户以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收益权参与股份制经营,逐步弱化以家庭为概念前提的经营自主权,集聚生产要素形成规模经营,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产品的资本化生产,加速农业资本的积累,以适应我国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十五”计划纲要》提到了鼓励采取“公司+农户”形式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机制。2001年5月6日,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北京大学创业投资国际论坛上提出了“股田制”的设想,并把“公司+农户”的发展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叫做订单农业。由于农民信息不通,不知道市场需要什么,需要多少,公司就和农民签订生产合同,按照一定的价格,让农民生产。但是订单农业有它的局限性,一是公司的成本太高,二是市场需求难以确定,合同是订了,但一涨价,农民他不卖给公司了,他拿到市场上去了,而价格一跌,公司说有困难就不收购了,这就引起了官司。
发展到第二阶段,叫租田经营。现在许多地方都成立了土流转中心,把土地集中储备后招租,吸引有实力的公司或大户承包经营,发展规模生产,比如按农场化经营,一亩地300元钱,农民愿意打工就去打工,不愿意打工就留在农场干活,按月领工资。浙江省目前正在积极探索这种土地流转机制,但是,搞好土地流转,毕竟不能等同于搞活土地经营,其中一个决定性因素就是土地资源的价值在流转中并未完全体现出来。这个阶段,现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叫股田制,就是土地使用权入股,许多地方已有成功的实践。因为300元钱一亩地没办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而土地使用权入股就不同了,入股后按股分红,钱并不比租金少,而公司在发展,几年后股权可以转让给别人,股票是增值的,这样,土地的经营就搞活了。应该说,这是一个飞跃式的发展。
目前,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经济和福利双重功能,即土地既是广大农民获取经济收入的一种来源,又是广大农民生存的最基本保障。保持土地承包政策的长期稳定,是维系农村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30年,这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就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入股经营”,而是一种以土地资源整合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分红制”。对于只能依靠土地使用权提供基本生存保障的地区,实行“股田制”,是缺少必要的经济基础的。
在中国的经济发达地区如江浙一带农村,因为市场经济发育较为完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已经较低,土地经营收入已成为农民家庭收入的次要来源,甚至是微不足道的来源。随着越来越多的工商企业投资效益农业,土地却成了企业规模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而农民土地的单位产出仅仅是一亩地200—300元的租金收入,这在经济发达地区其实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经济现象。农民通过出租土地放弃了土地经营权,但同时也放弃了土地将会带给他的增收机会。因为土地租金只是土地的一种基本价值,作为生产要素还体现出资本的潜在价值,投入生产经营后就能实现土地资本的剩余价值。从参与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益核算双重考虑,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了能更好地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自愿放弃对土地的经营权,参与股份制经营,以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收益权参与公司的分红,不但自身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可以降低,而且保证了公司有长期稳定的规模化生产基地,随着公司的发展,土地的分红收入应该可以高于土地的租金收入。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改革初期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生产经营机制,而不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必然产物。随着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和经济改革的深入,土地承包权应该是参与土地股份制经营的保护伞,而不应该成为阻碍土地规模经营的挡路石。农民土地参与股份制经营,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而不应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土地股份制经营首先应该是一种企业行为,是企业与农民在互惠互利的利益原则基础上建立的一种经营联盟,而政府只是从农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上发挥服务职能,当好“裁判”。从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出发,土地股份制经营应该具有退出机制和约束机制。因为企业本来就不占有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农民交给企业的只是土地经营权,从而拥有了参与企业红利的分配和自愿退出、加入其他公司的权利,而企业也可以完全自主地依照自己的产业发展规划来组织生产,增加投入,农民可以成为产业农民,服务于企业,也可以脱离土地,从事其他行业。约束机制是为了同时保护企业和农民的利益,一方面是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约束农民,建立合理规范的退出机制,如农民确定退股,需提前一年正式通知企业,同时适当返还企业对退股土地的基建资金投入等,以便企业及时作出生产安排,从而保护企业为提高生产能力而投资于土地的积极性,防止因随机退出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有序流动和整合,搞活土地经营。
土地股份制经营是中国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后的又一大创举,是对现实农业生产力的又一次解放。由于各地区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有较大差异,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仍有其现实意义,但对于非农产业发展水平已经较高的地区,把股份合作制引入土地经营制度,是农民离开土地,实现城镇化发展方向的最佳选择。以土地承包权入股并不是剥夺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是实现土地资源更合理有效的配置,将价值化的土地资源作为一种资本投入,实现土地资本经营的企业化、集约化、市场化,实现土地产出的最大化,随着企业的发展,农民增收的潜力将更有保证。
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瓶颈”之一就是过多的农村人口依附在有限的土地上,造成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竞争能力弱化,农民的收入水平难以明显提高。我国沿海发达地区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首先要实现农业资本的积累,实现农产品的资本化生产,即生产的大规模集中和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以资本和技术替代土地和劳动力。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农业的对外开放,国际国内资本的注入和先进技术的快速推广,会加快资本对土地和简单劳动的替代,从而加速农业资本的积累,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随着国内市场的开放,国际市场的农产品会以相对较低的生产成本和价格,通过进口给国内市场的农产品带来成本和价格的持续下降,同时,伴随着生物技术、温室农业、工厂化大规模生产的迅速发展,加上集中商业采购,由此所带来的生产方式的根本性变化,使农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大幅度降低,并通过竞争迫使市场价格下降,对仍然依靠手工作业的农民造成更大的农业收入损失。在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化并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一方面引导和迫使一部分农民放弃传统的手工劳作,改而采用先进的生产方式,加速农业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则给大量还没有能力采用先进生产方式的农村人口造成更大的贫困。而资本化生产的技术优势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入,先进的生产方式加速了农业资本的积累和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过剩,把更多的从事手工作业的农民排斥出农业生产部门。
通过土地股份制经营,有利于让过多的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这不仅是适应我国农业加入WTO和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且是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离开土地,实现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由之路,而没有农业现代化为基础,工业化和城市化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农业问题,一直是中国GATT和WTO双边谈判中争议最大的关键问题之一。有人担心,加入WTO,会不会造成中国农业的“全军覆没”?会不会使中国农民成为继中国国企工人下岗后的又一轮下岗大军?实事求是地说,当前的农业经营体制是很难适应经济全球化之后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的,因此,加快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突破现有的农业经营模式,走上合作经营的道路,创造富有竞争力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应该成为当前农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注:本文已发表于《中国发展》2001年第一期
文章出处:
奉化市农业信息网
文章作者:
浙江省奉化市农林局 冯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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